嘉峪关个人注册商标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嘉峪关耀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2 08:46:37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限制,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属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限制是怎样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转让注册商标是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单个当事人自主决定。按相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而相关申请手续是由受让人进行办理,并且受让人是必须符合商标法相关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制造、生产、拣选、加工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受让人是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并且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过,若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那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其情况的严重性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转让时,是会受到以下限制:
1、转让注册商标的,其商标转让人若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有注册近似或相同的商标的,那么必须一起进行转让;
2、易导致混淆或导致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会允许其进行转让的,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必须要有公司吗?据目前情况,注册商标只要提供营业执照,不一定要公司的。你可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个体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然后申请嘉峪关商标注册。下面公司注册小编为您介绍详情。如果以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2)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商标注册是在工商总局的商标局。商标注册是要分类别进行的,另外你准备注册的是文字还是图形或者组合?要区别对待。注册前先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否则申请被驳回损失就大了。目前我国现有注册商标已超过400万件,也就是你准备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类别上不能与已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特别是服装、鞋帽、食品、化妆品等类别申请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建议找当地正规机构咨询代理比较好。自己有时间也要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创立品牌是个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做好商标策划是成功的第一步。
申请人依据《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了嘉峪关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或按《商标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之后,香港商标注册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进行审查。依据《商标条例》第11条的相关规定,若商标申请遇以下情形,则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将被拒绝,没有申述或补正的机会,这些情形就是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第一,申请注册的标志不符合商标涵义。依据《商标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包括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此外,及时某一标志是用于某一企业的贸易或业务所附带的服务,该标志仍可构成商标,不论该服务是否为金钱或金钱的等值而提供的。
第二,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以及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城市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但这些商标若在注册申请日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的除外。
第三,任何标志若纯粹由以下所述形状构成,则不得就货品而注册商标:因该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货品的形状、赋予该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
第四,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商标。
第五,任何商标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使用或任何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第六,如任何商标是由以下项目所构成的或载有以下项目,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以下项目构成的或载有以下项目的范围内不得注册:国旗或其设计式样、国徽或其设计式样、区旗或其设计式样、区徽或其设计式样。其他违反国徽或某些国际组织的徽章使用规定的商标也不得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若商标注册申请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提出的,而拒绝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该项拒绝只适用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对于有意在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而言,在向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之前,务必要认真判断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条例》所规定的上述拒绝注册的情形,尽早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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